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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72章 法庭激辩(第1 / 2页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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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我们先从报纸上看到了《办公96》的广告,发现《办公96》的功能跟我们的《新月96》很相似,产生疑问,才去买了一份《办公96》,想看看究竟怎么回事。”

“那么看完以后,你们有什么感觉?”

"172

这时,cat聘请的牛律师站了起来,对法官说:“审判长,我有几个问题想问被告。”

法官准许了。

牛律师便说:“被告展示的设计方案,看起来很完整,好像《办公96》问世之前,他们确实就把软件做完了。但是,这些设计方案究竟是什么时候写的?是《办公96》问世之前,还是后来补写的?被告并没有充分的证据可以证明。另外,即使是《办公96》问世之前定的,这也仅仅是个方案而已,方案离具体的程序还有很长的距离。有了方案,并不等于在编写程序过程中,不模仿不抄袭。”

白浪聘请的黄律师也站起身,“设计方案上虽然没有日期,但为了商讨方案,新月的开发人员曾经屡次开会研究,这些情况,新月公司的人都可以作证。”

牛律师冷冷一笑:“本公司的人作证,哪算什么证据?你们完全可以串通!”顿了一下,她又说:“两种软件之间存在抄袭是肯定的,不是《新月96》抄袭《办公96》,就是《办公96》抄袭《新月96》。但抄袭只能在什么情况下发生呢?既然双方都在保密状态下开发软件,抄袭只能发生在某个软件公开发表之后。也就是说,只能是后发表的抄袭先发表的。我们都知道,《办公96》比《新月96》早上市近两个月,这意味着,只能是《新月96》抄袭《办公96》,而不可能颠倒。这也是所有抄袭、剽窃的普遍规律。难道你们还不承认?”

黄律师说;“这是个规律,但跟本案没有必然的联系。《新月96》的确比《办公96》迟问世,但这并不能说明抄袭的就是《新月96》。”

牛律师目光炯炯,咄咄逼人:“大凡抄袭者都不肯轻易承认自己抄袭,但任何清醒的人不光要听你怎么说,还要看你怎么做,法律相信的是事实。我在**的时候,偶然发现了这么一个事实。就在《办公96》上市的第一天,新月电脑公司曾经有人到软件商店买过一份《办公96》。我找到了软件商店的销售发票。”她扬了扬发票,“我想,被告不会不承认这个事实吧?”

白浪站起身:“对,这份软件是我买的。”

牛律师又说:“《办公96》售价并不便宜,而且,从使用的角度看,你们并不需要《办公96》,你为什么要那么积极地购买这个软件?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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